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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银行保险业协会章程


2021年1月26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济南市银行保险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Jinan  Banking  And  Insur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JNBIA

第二条 由本会是由济南辖区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济南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交流、宣传等职能,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市场秩序,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全市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银保监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行政审批局、济南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济南市历下区中润世纪广场5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业诚信制度、银行、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行业服务自律检查,促进会员自律建设,对于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涉嫌违法的,提请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同时强化消保投诉争端解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参与山东银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山东银监局等部门反映涉及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五)在监管部门等指导下,组织银行业会员单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开展联合授信,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接受和办理政府和职能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山东银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山东银保监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银行、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组织开展跨地区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保险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经批准依法依规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和培训工作;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六)组织制定地方性保险产品的指导性条款,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第十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组织推动银行、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举办专题活动,促进银行保险业理论研究和政策交流,推动创新发展;

(二)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运营网站和新媒体。根据授权,汇总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四)搭建交流平台,引导行业拓宽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五)组织参加会议等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十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银行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维护行业声誉;

  (四)普及金融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公众宣传;

    (五)树立行业先进标杆,经批准,表彰先进典型,弘扬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第十 根据会员的需求或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相关协会委托,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十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的意愿;

(三)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批准设立的济南辖区内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十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批准开业(成立)的相关文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下发入会通知。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本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和统计报表;

(五)提供电子数据和信息;

(六)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制度,本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行业自律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一)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缴纳办法;

(五)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四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二十五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二十六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且为单数。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的1/3。现任理事职务变动的,由该单位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其理事职务。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选任制)等非会员单位理事由山东银保监局推荐,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十七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二十八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二十九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提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换届选举工作;

(四)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报告;

(五)批准本会年度预算,审议年度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聘任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及其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审定本会重要规章制度;

(十)决定本会秘书处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三十二 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议,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的,应书面向理事会说明原因,由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理事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四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协会重大工作报告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三十五  本会设专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人选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后出任。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协会理事会会议和协会日常全面工作;

(二)组织研究本会组织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会长报告协会工作情况。

三十六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办事机构。

三十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

(二)组织其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秘书处聘用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决定并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秘书长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

三十八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专职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签发本会文件。

三十九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具备良好的品行、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好的从业履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有较高威信,获得会员单位的广泛认可;

(四)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且符合国家、省和业务主管单位有关社会组织任职的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为4本会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任职条件与社团负责人任职条件相同。

第四十一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并有权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工作,对理事、协会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对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

四十五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四十六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四十八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四十九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五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 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五 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十六 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五十七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五十八 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五十九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六十 本会社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 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 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六十五 本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六十六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六十七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十八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九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七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第七十 本章程经20211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